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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市住建发〔2021〕24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1-24

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市住建发〔2021〕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署,方便城镇既有住宅居民出行、提升居住品质,加快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黔建房通〔202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2.遵义市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操作手册

 

 

遵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市供电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署,

方便城镇既有住宅居民出行、提升居住品质,加快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黔建房通〔202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一、加装条件

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电梯加装处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

二、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按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为单位进行申请。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的全体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实施程序

(一)统一意见。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意见书。

书面意见书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筹集方案,工程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三)资金筹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2.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城镇既有住宅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安装电梯。

3.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业主的住房公积金。

4.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资金补助。

5.其他来源。

(四)公示

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书和加装电梯方案应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住宅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和异议人进行协商处理。

(五)审批

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各部门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简化审批手续。

  1. 四、审批程序

(一)提供资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书面意见。

    2.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书面协议(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辖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加装电梯的意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规划方案文本及总平面布置图。

6.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安全承诺书(加装电梯的施工场地需要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或小广场则需提供此项资料,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施工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7.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告知承诺制)。

8.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一式两份)。

9.安装单位安装资质(包括安装单位营业执照、电梯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书或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许可证书)。

10.电梯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明及型式试验报告等。

11.安装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证书及复印件。

12.安装合同及电梯安装施工方案。

1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单位、人员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即可办理施工备案)。

14.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的住宅作结构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或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1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现场登记收件。

2.政务中心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人员收件核对、登记申请材料后1日内转交协办部门(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3.协办部门接件后在1日内完成确定承办人、承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

4.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收件人收到回复情况后,在1日内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报建受理情况或领取《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与决定

1.不需要联合会商的项目

(1)自然资源部门承办人收齐申请材料后经过现场踏勘(如土地出现权属争议的,应补充土地权属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

(2)综合执法部门承办人收齐申请材料后经过现场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完善相关协议内容。

(3)市场监管部门承办人收齐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

(4)住建部门承办人收齐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

(5)协办部门意见均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承办人员在收齐协办部门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综合有关材料作出决定,统一出件。

(6)申请人在取得电梯施工告知后,施工前需到各县(市、区)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电梯监督检验事项,电梯安装完成后再办理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事项。

(7)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地勘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8)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管线迁改的,由管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积极配合实施迁改。

2.需要进行联合会商的项目

(1)对安装电梯有异议或存在土地权属问题的,协办部门(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将相关意见和存在问题反馈至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承办人员在收齐协办部门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综合有关材料和问题并报送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专家和协办部门会商,形成审查意见(住建局和协办部门意见在审查会上一道征求)。

(2)联合会商审查同意的,住建局承办人负责根据审定的内容,按审签程序办理告知手续。

(3)联合会商审查不同意的,住建局承办人负责根据审定的内容,按审签程序办理《审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调整和补充相关材料,移送综合服务窗口退件办结。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工作职责,通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为民服务、属地管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发改等部门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推进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则按照上级新要求执行。